第七章 冒英奴的覆灭 严肃和合同法的故事

看中年男人躺卧的床。这张床极端陈旧,漆皮几乎全部抹去露出一块一块的斑驳之色。这也许是小男孩爷爷或者爷爷的爷爷曾经躺卧过的床。

在他们卧室旁边,是几块木制的挡板,把卧室和一个猪圈隔开。猪很瘦,看得出主人没有精力打理,猪圈的地上是水、泥和猪粪便混合的一摊液体。在客厅正堂贴着“天地君亲师”的一行字,下面贴着财神。

女人是驼背,看得出经年的劳累让她再也直不起腰来。她慌忙从厨房用吃饭的碗装了一碗开水,从客厅里不知道什么地方淅淅索索地掏出一小把茶叶,放在碗里,给严肃端了过来。女人的手指甲都是泥。

严肃没有嫌弃,接过这碗茶。就跟这个女人说起她孩子的案子。

这个女人守口如瓶,对“宰白鹅”的事情以及谁给了他们银两的事情不吐一字。

严肃就把案件的利害跟她挑明——如果她不把实情说出来,那么她的孩子很可能要被判死刑。

可是,这个女人眼神中透出坚定,好像涉及到的不是她的孩子的命运,而是别人家的孩子的命运。

严肃手下的几个人,因为收到了案犯的银子,又见这个女人能够守口如瓶,都露出得意的微笑。

严肃必须拿出一点有说服力的东西出来,好让他们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对案件进行突破。

他回到瑷珲衙门,以利害晓谕这个小男孩,但是始终无法突破他的防线。

但是,严肃在和他说话的时候,发现他听别人说话时反应迟钝,就问他耳朵是不是很好。小男孩说自己耳朵正常,就是视力不太好。近视眼的人不戴眼镜的时候,听力也不是很好。大概因为正常人听人说话是需要看别人口型的。

严肃看苦劝无果,就让衙役把他带回监牢。他不明白为什么这个孩子对用自己性命换取三两银两的行为这么坚定,对自己的劝说这么无动于衷。就尾随着他来到监牢。

严肃看着他回到自己的卧铺。卧铺是砖石切成的台阶,床铺上垫着草席,几个人在狭小的空间挤着睡觉、躺卧。

严肃发现小男孩把每个人床铺下面摆放的鞋子都摆放整齐,每双鞋的鞋尖都对着大门的方向,看着鞋子都摆放整齐,小男孩才放心地上床铺躺卧。

这是典型的强迫症症状。严肃就招呼一个看守监牢的衙役过来,询问小男孩有没有其他的行为异常。衙役就告诉他,这个小男孩每天都要站到牢室门口,抓住大门的柱子叫喊感到难受,让衙役放他出去。

依据现代的医学理论,强迫症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而人一旦患有精神疾病,就不是单单一种或两种症状。患有强迫症的,很有可能也有抑郁症、焦虑症或者幽闭空间恐惧症。

严肃相信与其说精神疾病是一种“心理”上的疾病,不如说它是一种“生理”上的疾病。因为神经内分泌功能异常,导致让人高兴的激素分泌减少,从而引起患者无法表现出正常的情绪。这和其他肢体、器官的生理上的疾病,并无二致。而抗抑郁药可以激发激素的分泌,让人至少可以有愉悦心情的“假象”。所以,治疗抑郁症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害怕去看医生(看精神科医生其实比看感冒的流程还简单),还有就是要吃药!吃药!吃药!

严肃可以断定小男孩还患有幽闭空间恐惧症。他不太可能躲在一个狭窄的山洞里面开枪的。

为了确认他的判断,严肃又来到案发地点的山洞。

这个山洞的狭窄程度堪比“一线天”。首先,洞口和穿过山洞的通道的宽度大致是一样的。正常人爬进去,真会担心会走不出来。如果躲在洞口的位置,绝对不可能有一个舒服的姿势。

这样的洞口对于患有幽闭空间恐惧症的人来说,几乎是不可能踏足的。

综合上述证据,严肃断定,即使小男孩行刺,也不会找这个一个洞口行刺。即使他要行刺,因为他患有近视眼,也会找一个更为接近受害者的树丛或其他地点。另外,从小男孩的手掌和手指来看,也没有常见的玩火铳的人受伤的那种典型的火药伤,甚至没有任何的老茧。他家也并不是打猎之人,说他用火铳伤人更是无稽之谈。

严肃没有犹豫,把手下几个疑似收了行凶之人的钱财的衙役招呼过来,把他断定的几个案情疑点一一给他们说明,并要求他们供出真相。

严肃的处理方法,可以说是直截了当的。没有任何弯弯绕。

有很多人对有心机权谋的人心生尊敬,对活得通透、处事不苟、不徇私情的人,却心生鄙视。严肃就是第二种人。他不在乎别人对他的看法。

他不需要在这种决策上寻求“民主”。当然,他绝不相信民主是多数的暴政,但是,他相信对“民主”抱有保留态度是明智之举。

在儒家(孔子强烈反对殉葬制度)出现之前,民主就是“殉葬是合理的”;在清朝覆灭之前,民主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合理的”。如果多数人甚至大多数人是愚昧的、是需要被教化的对象,那么民主实行的结果,确实可能导致可怕的后果。

这几个拿人好处的衙役,在严肃的一番“政策”攻势和证据的压力之下,终于承认了这个案件是“宰白鹅”之实。

严肃没收了他们收取的贿赂,并且对他们进行了一番训斥。把小男孩无罪开释,把行凶者收监待审。

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这样——行凶者姓曹,是一个富商,受害者是他的商业对手,因为让他在经商方面吃了很多亏,他才躲避在山洞里面,欲对他行凶,但是因为准头差,击中了另外一个人。

如果要定罪,这个凶手应当定什么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他的行为事实上可以分割为两个行为:一个是杀人未遂,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

按照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两种法定刑中的)一重罪论处。

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这属于“数罪并合”。但是,如果一个是杀人,一个是侵犯财产,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进行“合并”。而本案这个行为的两个结果都是攻击他人的行为所致,所以属于“数罪并合”。

在法律理论上,国内存在各种学说,比如“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以及“折衷说”。

之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是因为它是一个行为,引发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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