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防卫过当案和纵火案;购买军火
可旁边一个催债的,可没有这样的好模好样,一上来就劈头盖脸地羞辱沈某母亲:
“你就信我大哥说的,准没错。跟你亲戚朋友开开口,没几个钱,你看你把我们几个给溜达的。再说了,就你这样的姿色,把你卖到满春院也值不了几个钱。别给我们这儿磨磨唧唧的了!”
那个被称是他“大哥”的,看他说话粗糙,逼逼赖赖地,不上道,给他使了个颜色,试图制止他的鲁莽言语。
“不!大哥,你别给我使眼色,你再给我使眼色我说的也是这么回事。你瞅她这一脸褶子,脸盘子像个大冬瓜似的,我寻思哪个不长眼的能看上她能要她?”
那个“大哥”知道这个人比较“彪”,听不进好赖话,急忙出言制止:
“你可别给我们整事!人家说不还了吗?再等等能死啊?”
“你可别充我的大哥了!咱只认...是大哥,你就是一个账房,你以为你戴着一副眼镜,在这里充文化人啊?”
二人由语言争执发展到了抡拳相向,这是在场人都没有想到的。
沈某一直在场站着,二人在抡拳打斗互相扒拉的时候,那个“小弟”的背不巧碰到了沈某。
沈某只是向外轻轻推了那个人一把。没想到他居然回头噼里啪啦一顿组合拳,打得沈某双手抱头、无法招架。
那个催债人见拳头打得不够过瘾,瞪眼在四处踅摸哪里有趁手的棍棒,想回头再次教训沈某一番。
那个“大哥”和旁边的几个人只能拦腰把他抱住,制止他用棍棒伤害沈某。
局面稍微有了一些松弛,好像暴风雨之后片刻的宁静。那个“小弟”继续用不堪的言语侮蔑毁谤沈某的母亲:
“跟你说,老子我干过的漂亮妹子比你养的蚕都要多!你撒泼尿看看自己,老眉咔嚓眼的。还有你那儿子,就是一头倔驴,你要是不调教调教他,就等着老子我来调教他!”
在场的人都知道,这是因为他的大哥拦住了他用棍棒伤人,这不过是为了证明要不是他的大哥拦住他,他早就用棍棒收拾沈某了。这个时候不说句狠话,他在江湖上的厉害角色就支棱不起来了。
沈某呆呆地站在那里,他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做,才能让这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永远地消失。
有的时候善还在家里穿鞋,恶已经跑到街上咆哮了。因为善总是有各种各样的顾忌。而恶可以随时披挂上阵。
这帮歹徒来到屋内翻箱倒柜,见找不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又自己斟了杯茶,悠悠地坐在那里,好像自己是来串门的亲戚。
就在一瞬间,沈某的怒火直冲上脑门,他找出厨房的菜刀,一股风似地从厨房冲出来,直奔那个用语言侮辱自己的母亲的歹徒,用菜刀砍过去。那个歹徒没有防备,一时间被砍得歪倒着躺下去,就像一团面条一样软绵绵地倒在地上,喷射的血水一股股地溅出来。
最终这个歹徒因为被砍中肾动脉不治身亡。
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从清朝到民国再到现代,正义和法律似乎长着相似的面孔,却有着不同的头衔、称谓和特点。单单从正义的要素而言,现代的正义观和正当防卫的理念,完全可以从清朝的法律制度中粗糙地“提炼”出来。换句话说,清朝的法律理念和朴素的正义观,完全可以推导出“正当防卫”这一现代法律理念来。
在《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之前,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案汇览》的“夜无故入人家”、“杀死奸夫”、“父祖被殴”等类型的案件中。比如在《大清律例.刑律.夜无故入人家》中规定,夜间没有正当理由,闯入他人房屋,闯入者杖八十;如果房主在发现闯入者时,当即将其杀死,房主无罪;但若在已经将闯入者抓住后将其杀死,则杖一百、徒三年。
本案涉及到几个问题。一,从案件具体事实看,似乎是沈某“先动的手”,因为沈某推了催债人一把,然后导致冲突升级。控方认为沈某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二,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素来看,防卫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害、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相当,因为拿刀捅刺和准备拿棍棒击打不是一个层次的行为,如果存在严重程度更低的防卫措施,应当采用严重程度更低的防卫措施;三,防卫行为并非是在对被侵害人存在“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也就是说,当催债人冷静下来,貌似不再存在“威胁性”的时候,就不存在“紧迫威胁”(即,正在存在和持续的威胁)。就像清朝刑律中说的,“拒奸杀人”必须是“登时”(立即)进行,即在正存在紧迫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沈某是在催债人没有进一步的紧迫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四,控方还认为沈某和他母亲完全可以在面临威胁之后在实施严重伤害行为之前逃避。因为他们存在逃避的可能性。
严肃曾经在写作一篇关于“正当防卫”的论文时查阅了很多类似主题的案件。除了繁文缛节的证据和诉讼流程的内容,判决基本上对案件的法例付之阙如。
在与龟县令沟通之后,严肃在起诉文书上做了批示(大意如下):
一,沈某虽然是先动的手,但是他只是将催债人轻轻地向外推出。之所以判案时需要确定在打斗中是谁先动的手,往往是为了确认谁是“挑衅者”。事实说明,先动手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挑衅者。在此,即使沈某先动手,但是催债人为了讨债且言语污秽对沈某和他母亲造成了严重的挑衅,应当被判定为挑起事端的一方。所以,如果要判定沈某是否符合正当防卫,那么答案是明确的、肯定的。
二,虽然拿菜刀和言语侮辱、企图寻找棍棒击打沈某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严重程度更高,但是考虑到对方人多且其中一个催债人踅摸着寻找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棍棒,沈某以菜刀实施打击,是正当的。
三,虽然催债人已经通过行